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69號上訴人丙○○即被告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9,7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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