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 金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劉遠忠 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37號案件扣案之禮金簿是聲請人所有,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請求發還扣押物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
三、經查,被告劉遠忠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現由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37號案件審理中,扣案之禮金簿1冊,仍有隨訴訟程序之發展而有另為其他調查之可能,衡情尚有留存作為證據之必要,不宜逕行發還,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林雷安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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