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0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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