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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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判決書登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孫梅玉 被告 張曉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
(69)廳刑一字第046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孫梅玉係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刑事案件之告訴人,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於100年8月4日判決,惟該案被告所涉犯行為誣告、偽證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本件判決尚未確定,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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