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49號上訴人傑士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靜瑜 被上訴人 向雲福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8月2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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