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聲請將判決書登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抗告人 孫梅玉 上列抗告人因 張曉珍 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四日駁回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孫梅玉係原審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案件之告訴人,該案經原審審理後,於民國一○○年八月四日判決,惟該案被告張曉珍所涉犯行為誣告、偽證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判決尚未確定,抗告人聲請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費用由張曉珍負擔,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等情。經核於法尚無不符。抗告意旨略謂不服原審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判決,並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係就原裁定說明事項,徒以自己說詞,任指其違法,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法官郭毓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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