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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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93號原告 黃軍運 訴訟代理人 黃新傑
林美玲 被告 簡明祥
友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元奕 上列被告簡明祥、友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軍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