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10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徐宣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九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一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二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