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0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吳鈺城 即 吳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