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1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姚詹桂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肆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本金捌萬肆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叁拾肆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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