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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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12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債務人 蘇榮宗
蘇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六0八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