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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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844號聲明人 潘玉宜
張坤正 張貴銘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張車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巷○○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張車於106年6月28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張車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車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