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 吳美齡 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㈠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㈡提出釋明聲請狀所列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據。
㈢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㈣請陳報現有無正繫屬法院中之強制執行及訴訟案件,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執行標的、進行情形,及相關內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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