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魏政權 被告 余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供擔保之土地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後段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240元〔即430元(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前開土地供擔保面積8,168(計算式:6,766+7,021×237/
400,單位:平方公尺)=3,512,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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