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30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886號、96年度執全字第752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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