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4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韓瑞杰 即大東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