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164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
處(即殷緒彬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