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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