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42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文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持有改造手槍、子彈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至95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6年1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