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張馨方
許明鴻
一、債務人張馨方、許明鴻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馨方、許明鴻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馨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馨方於民國91年4月24日邀同債務人許明鴻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420萬元,又於99年11月5日以個人名義再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其中:
1.借款200萬元部份:期間自91年4月24日起至111年4月24日止,於借用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24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2%機動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2.借款220萬元部份:期間自91年4月24日起至111年4月24日止,於借用後前3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4年起分20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
1.55%機動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3.借款50萬元部份:期間自99年11月5日起至119年11月5日止,於借用後分24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5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2.35%機動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張馨方僅繳納本息至1.100年8月23日。2.100年8月23日。3.101年4月4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債權人
1.本金1,332,465元,及自10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與自100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本金1,461,924元,及自10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586%計算之利息,與自100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3.本金471,872元,及自10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769%計算之利息,與自10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上述三筆款項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相關│││├──────────┬──────┼──────────┬──────────────┤││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債務人│├─┼─────────┼──────────┼──────┼──────────┼──────────────┼────────┤││1,332,465元│100年8月24日起至│百分之3.375│100年9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張馨方││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許明鴻│├─┼─────────┼──────────┼──────┼──────────┼──────────────┼────────┤││1,461,924元│100年8月24日起至│百分之6.586│100年9月25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張馨方││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許明鴻│├─┼─────────┼──────────┼──────┼──────────┼──────────────┼────────┤││471,872元│101年4月5日起至│百分之3.769│101年5月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張馨方│││││││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