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952號聲請人 蘇達人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蘇世芳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印鑑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