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三六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三六九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貳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三六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確定。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確定,其係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核卷附受刑人所受上述兩案判決正本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後,認與上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三六九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