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裁定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2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之法規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淑芬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