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6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680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原名: 吳淑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甲○○(原名:吳淑芬)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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