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0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16號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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