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14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訴字第51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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