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2782號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2782號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