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6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682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