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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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翰華選任辯護人張藝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原訴字第3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12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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