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2號原告 李承哲 被告 林俊豪 上列被告林俊豪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簡字第50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吳智勝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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