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警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警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警發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10
1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6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57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㈡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7日以100年度易字第647號判決,就妨害家庭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月,該罪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經受刑人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2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4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9月20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2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7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