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告 詹昭潁 被告喜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漢忠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盧漢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