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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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653、696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胡瓊文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林文成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李國仁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103年度婚字第653號),被告另案請求離婚等事件(103年度婚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