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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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陳建宏
陳建華
一、債務人陳建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建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建華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8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2,389,823元│108年5月20日│2.08│108年6月20日│├──┼───────┼─────────┼─────────┼────────────┤│002│186,671元│108年6月20日│2.08│108年7月20日│├──┼───────┼─────────┼─────────┼────────────┤│003│89,806元│108年6月20日│2.08│108年7月20日│├──┼───────┼─────────┼─────────┼────────────┤│004│221,716元│108年6月20日│2.08│10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