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0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七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妹,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所定之第三順位繼承人,其因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乙○○之母 陳麗如 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被繼承人乙○○之父 林勝地 已於本件繼承前即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十八日死亡)。而第二順位之繼承人陳麗如係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通知聲請人,聲請人同日知悉其得繼承,業經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一一、七一二、七一三號卷查明屬實,並有拋棄繼承通知書影本在卷可憑,乃聲請人遲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始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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