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5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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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二號
聲請人精度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精度產品股份有限│華僑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貳拾 陸萬零 肆佰參│AA0000000│││公司甲○○│忠孝分行│日│拾陸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