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魯振榮選任辯護人賴芳玉律師
林復宏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辨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魯振榮選任辯護人賴芳玉律師
林復宏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辨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