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美商花旗公司(CITICORPINSURANCEUSA,INC)
2法定代理人史提芬.布萊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吳姿璉 律師相對人 安迅 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輔世 相對人丙○○
甲○○ 沈永富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 幸澤承 」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丙○○」及「沈永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芳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