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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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0七號
抗告人甲○○男,五即被告右列抗告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三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告訴人即被害人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該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合議裁定移抗告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博文
法官鄧德倩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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