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三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甲○○
丙○○右三人 何榮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璦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慧雯 被告戊○○訴訟代理人乙○○
參加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
參加人統一安聯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參加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辛000000000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右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楊勝欽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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