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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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7號聲請人 林麗珠
林景輝 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相對人 林麗娟
林錫洲 林志賢 林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麗珠、林景輝與相對人林麗娟、林錫洲、林志賢及林文東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87號),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及審查表均影本各4件以為釋明;另經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87號分割遺產等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等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素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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