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