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信分行法定代理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訴字第222號返還投資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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