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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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15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