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七四號
聲請人金弘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陳麗玲~B法官朱嘉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誠鎮工程有限公司江│華泰商業銀行中和分│九十二年三月十日│柒萬壹仟陸佰陸拾│0000000││││億風│行││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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