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一五號
聲請人台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九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合建工程有限公司黃│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壹萬壹仟捌佰貳拾│0000000││││ 政榮 │行││貳元│││├─┼─────────┼─────────┼───────────┼────────┼────────┼──┤│2│合建工程有限公司黃│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肆仟叁佰零伍元│0000000││││政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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