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61號上訴人 張清國
張王水英 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11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9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