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02號原告 賴銀城 原告 賴陳素貞 原告 賴詠淇 原告 賴詠歆 原告 賴信義 兼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憶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原告與被告昇曄營造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81,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072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26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