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2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鳳儀選任辯護人余景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鳳儀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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