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陳進旗 法定代理人 陳愛萍
陳紫萍 被告 黃登發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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